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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主动提起否认劳动关系之诉?

发表时间: 2023/3/17
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是劳动争议中常见的诉讼,通常发生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为认定工伤而提出的仲裁/诉讼。但与之相反,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主动提出否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诉讼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从字面理解,“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包括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争议,也应包括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争议。但是,消极确认之诉(即否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的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若对其不加限制容易引发滥诉情况的产生。为了避免当事人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法院对于消极确认之诉的受理必须衡量当事人是否有“诉的利益”,简单来讲就是诉讼是否有必要。
  
  举例而言,民事诉讼中有“否认亲子关系之诉”,通常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即父亲认为子女并非亲生,为阻断法定的抚养义务,可以提起此种消极确认之诉。但如若笔者出于好玩,向笔者的同事提出否认亲子关系之诉,事实上这种诉讼并不影响笔者的实际权益,是一种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法院就应当不予受理。
  
  那么,用人单位在“员工”发生“工伤”时提出否认劳动关系之诉,是否有诉的利益呢?我们近期就接到这样一则咨询:
  
  相关咨询案件
  
  咨询者是一家家政服务公司。据咨询者陈诉,2021年时客户在该公司的平台中寻找家政阿姨,该公司介绍了家政服务人员张某前往客户家中工作,客户、张某与该公司签订了三方服务协议,该协议中公司为居间方。后张某在客户家中受伤,并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的工伤认定。工伤认定部门根据张某的申请出具了《工伤认定书》,而公司因为对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工伤认定书》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张某被鉴定为工伤九级伤残。现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首先应当说,该公司人事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工伤认定书》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是致命的。正常来讲在目前阶段已无救济途径,劳动仲裁部门必然会按照工伤认定和鉴定的结果判决公司承担工伤责任。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提出否认劳动关系之诉呢?毕竟工伤责任的前提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如果仲裁或法院确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那对于工伤责任纠纷的案件属于釜底抽薪,在此情况下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显然会对用人单位的实际利益产生影响。
  
  对此,我们检索了相关案例。我们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也并不统一。在我们检索的案例中,就存在观点截然不同的案例。
  
  1
  
  相关案例
  
  INTRODUCE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2021)沪01民终5080号】一案,该案用人单位提出否认劳动关系之诉是在工伤认定程序进行过程之中。上海一中院观点认为:“在劳动者未提起任何劳动争议诉讼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出确认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属于消极的确认之诉,需考察其诉请是否蕴含诉的利益以及迫切性与必需性。本案中,王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已被社保部门受理但尚未作出最终认定,而当事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又是社保部门作出相关认定的必要审查内容。公司的诉讼请求亦不涉及权利义务的变更,不具备诉的利益,不符合消极确认之诉的受理标准,故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2
  
  相关案例
  
  INTRODUCE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2020)闽06民终3059号】一案,该案用人单位提出否认劳动关系之诉是在工伤认定部门作出《工伤认定书》之后,该公司在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书》的同时又提出否认劳动关系之诉。
  
  该案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即采取案例一中上海一中院的观点),裁定驳回起诉。但该案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中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但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是终局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应当有权依法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的途径解决。原审以本案黄某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已经通过有权确认的部门即诏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相关依据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当中予以确认为由,认定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审理范围,属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以纠正。”
  
  在我们详细分析了不同法院的裁判后,我们认为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存在巨大分歧,不仅在于对“诉的利益”的理解,关键问题还在于如果一旦受理这样的纠纷,就可能存在法院判决书和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对同一法律事实认定冲突的问题,可能引发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冲突和对抗。
  
  回到前述我们收到的咨询,与前述两案不同,本案中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已超过法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从法律程序上来说法院也无法通过行政诉讼的程序撤销。在此情况下,如果法院受理用人单位的否认劳动关系之诉,则更有可能引发司法和行政认定的冲突。故而我们判断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提出否认劳动关系之诉,法院受理的可能性将会很小。
  
  因此,我们需提醒用人单位,应当对公司人事管理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基本的认识,在员工工伤的问题上如对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有异议,应当在工伤认定的环节及时提出,及时进行权利救济,以免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作者: admin 来源: 青岛劳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