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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点负责人与快递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发表时间: 2023/1/11

  案 情 简 介

  2014年11月1日,某快递公司与罗某签订协议,约定罗某加盟该快递公司连锁网络、在某区域内开设营业部从事快递经营事宜,并约定罗某需向快递公司一次性交纳加盟费10000元。2016年3月1日,该快递公司租赁某街道一处店面作为营业部的营业场所。同日,快递公司任命罗某为该营业部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不久,经快递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该营业部核准成立。

  随后,快递公司与罗某签订快递代发代收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快递公司委托罗某利用其场所便利,为快递公司代发代收快递包裹,双方为合作关系,秉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谁揽收谁负责的原则,不存在任何劳务或劳动关系。

  在实际经营中,罗某的收入根据营业部的派件量和收件量按月计算,派件时按照单价收取快递公司费用,收件时收取寄件人费用后按照固定单价支付给快递公司费用,无底薪,罗某可雇人寄收快递,店面房租、水电、人工等费用均由罗某自行承担。

  2022年3月10日,罗某在该快递公司仓库内猝死,后罗某亲属与杨某签订快递转让协议,将罗某承包的快递业务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杨某。2022年5月30日,罗某亲属诉至仲裁委,请求确认罗某与快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在案件处理中,罗某亲属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罗某受快递公司的管理,聊天内容仅显示快递公司对营业部的疫情防控提出要求。

  处 理 结 果

  仲裁委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案 件 分 析

  在仲裁审理中,有观点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这是因为,本案中,罗某由快递公司任命为营业部负责人,且按快递公司要求参与快递分拣、快递运送,由快递公司提供生产资料,罗某需服从快递公司工作安排,罗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地点上无自主权,且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关于报酬支付方面,快递公司按营业部完成的派件、收件量计件核算并按月支付罗某劳动报酬,至于有无保底工资、是以计件还是以其他方式计算,只是工资报酬的计算方式,并不影响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因此,罗某与快递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

  仲裁委最终裁决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虽然营业部是快递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快递公司也任命罗某为该营业部负责人,但这仅是表象。罗某实际上仅承揽快递公司部分业务,营业部经营状况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店面房租、水电、人工等费用均由罗某自行承担。罗某从事的工作虽然是快递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但其工作时间自由,不受快递公司安排,还可雇请他人送件。从其收入来看,罗某的收入根据营业部的派件量和收件量计算,无底薪;派件时按照单价收取快递公司费用,收件时收取寄件人费用后按照固定单价支付给快递公司费用,这一收入模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工资,也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

  罗某亲属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只显示快递公司对网点的疫情防控提出要求,因此只能体现快递公司对罗某作为加盟商的指导监督,不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罗某去世后,其亲属将快递业务转让给案外人杨某,也足以说明营业部系以个体经营的方式运营,与快递公司在组织架构上无上下级隶属关系。

  综上所述,罗某系自行揽件、送件,难以认定与快递公司形成人身、组织及经济上的从属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作者: admin 来源: 青岛劳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