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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吗?

发表时间: 2022/10/17

  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对试用期的管理概念模糊,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吗?

  01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吗?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劳动者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

  《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属于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的自治内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有两方面的积极意义。

  一方面,试用期作为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了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从而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

  另一方面,试用期制度可以维护新招收劳动者的利益,使被录用的劳动者有时间考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是否符合劳动法律法规与劳 动合同的规定,从而为自己找到适合的工作单位。

  因此,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既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的体现,同时也为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提供了基础。

  02  试用期不合格能否延长

  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得在试用期届满后再决定延长试用期,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届满后延长试用期的,属违法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但是,实践中有一种特殊情况,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上限,比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未达到六个月的上限,用人单位可否在三个月试用期满后以劳动者不符合要求为由延长试用期至六个月呢?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已届满,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属于再次约定试用期的情形,违反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同样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

  03  超期试用也会导致“二倍工资”

  这里的“二倍工资”非劳动合同法中不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而是一个违法试用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己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需充分理解《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避免在实践中违法约定试用期。因为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己经履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试用期满月工资标准,相当于支付“二倍工资”。

作者: admin 来源: 青岛人事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