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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采购人员收受回扣,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发表时间: 2021/5/26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之刑法规定
  
  《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注意:“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包括行为人主动索取或者让他人主动赠送财物,也包括违规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如信息费、顾问费、劳务费等);但这些必须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则不构成该罪。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既包括他人应当得到的合法利益,也包括不应当得到的非法利益。至于这个利益是否得到,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之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数额追诉标准应该为六万元以上。
  
  注意:个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数额追诉标准为六万元;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数额追诉标准为二十万元。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之构成要件
  
  1、 犯罪主体必须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2、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便利索贿或者受贿的主观故意;
  
  3、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4、行为人收受的财物归其个人所有。
  
  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之量刑
  
  1、数额较大标准为6万元以上,量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标准为100万元以上,量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为1500万元以上,量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意: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有待后期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此为笔者推算。
  
  五、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之判例
  
  案例1
  
  【案情介绍】:2018年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赵某在担任江苏某公司销售员期间,利用其主管招标的职务之便,多次在张家港市收受业务单位相关人员的钱财,共计人民币157888元。
  
  【法院判决】:1、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2、暂扣于张家港市公安局的赃款人民币15788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2
  
  【案情介绍】:2013年1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张某在担任某村委会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该村集体土地租金价格、拆迁款支付、餐饮招待消费场所、村里文艺演出队确定、财务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马某等人所送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85300元。
  
  【法院判决】:1、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退出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款人民币285300元,由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3
  
  【案情介绍】:2013年1月至2016年1月间,江西某公司向张家港市某医院提供骨科关节手术耗材。2013年4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张家港市某医院骨科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骨科关节病区耗材使用审批等方面为江西某公司实际控制人褚某谋取利益,并先后非法收受褚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51万元。
  
  【法院判决】:1、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暂存于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的赃款人民币5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4
  
  【案情介绍】: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狄某在担任张家港某公司员工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其掌握的该公司含银抗菌溶液制备工艺及技术参数等核心技术,私自提供给与该公司有业务往来的长沙某公司,并以技术服务费及工资形式收受长沙某公司贿赂共计人民币299020元。
  
  【法院判决】:1、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责令被告人狄某退出赃款人民币2990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5
  
  【案情介绍】:2013年3月许,被告人丁某作为江苏某公司业务二部部门经理,负责与王某开展钢材托盘业务的过程中,收受王某为得到其在托盘业务上给予照顾所送的奔驰轿车1辆。2014年3月11日,王某将上述车辆过户至被告人丁某名下。经鉴定,上述奔驰轿车过户时价值人民币42万元。
  
  【法院判决】:1、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扣押的奔驰轿车一辆,由苏州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6
  
  【案情介绍】:2015年1月至10月间,被告人邵某在担任江苏某公司供应科采购员期间,利用其负责采购等职务便利,在该公司采购718根蒙乃尔400镍合金钢管的招标过程中,将其他公司报价透露给无锡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某(另案处理),为盛某的公司中标、验收、结款等事项提供帮助,先后收受盛某所送的人民币、白酒、香烟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2190元。
  
  【法院判决】:1、被告人邵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2、暂存于张家港市公安局的茅台内供酒1箱,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暂存于本院的贿赂款人民币913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7
  
  【案情介绍】:2003年1月至2011年3月,被告人高某担任张家港市某公司总经理,负责该公司的日常运营工作。2003年3月至2005年3月,被告人高某担任中共张家港市某村委员会书记期间,负责该村的全面工作。期间,被告人高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陈某等人所送贿赂款共计人民币67655元、美元5000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07553.5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判决】:1、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拘役三个月;2、二、暂存于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的贿赂款人民币150000元及暂存于本院的贿赂款人民币151337.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8
  
  【案情介绍】:2016年11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徐某利用其担任苏州某酒店信息技术部经理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李某给付的回扣款人民币306200元。被告人徐某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判决】:1、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暂扣于公安机关的全部受贿赃款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案例9
  
  【案情介绍】: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孔某利用其担任某公司采购主任,负责供应商引入、原料采购等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上海某有限公司经理翁某、原北京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等人所送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14940元,并为上述公司在供应商引入、原料采购等方面谋取利益。
  
  【法院判决】:1、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2、暂扣于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149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10
  
  【案情介绍】:2008年12月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在先后担任江苏某有限公司设备部经理、装备总监、江苏某有限公司运营总监期间,利用其负责光纤设备管理、装备采购技术审核、项目的评价、验收等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何某、胡某甲等人所送的转账和现金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并为他人在装备采购、样品检测等方面谋取利益。
  
  【法院判决】:1、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暂扣于公安机关的涉案赃款38296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11
  
  【案情介绍】: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江苏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甘青宁省区”经理,负责服务片区经销商、工程项目等职务便利,在经销商西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承揽甘肃某商贸有限公司项目中,非法索取刘某人民币20万元。
  
  【法院判决】:1、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继续向被告人张某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12
  
  【案情介绍】:2017年10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倪某利用其担任苏州某甲有限公司采购工程师,负责供应商引入、原料采购等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苏州某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涛所送的人民币共计37.02万元,并为苏州某乙有限公司在原料采购等方面谋取利益。
  
  【法院判决】:1、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2、违法所得人民币370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13
  
  【案情介绍】:2013年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付某利用担任相关公司采购员、采购总监,负责或经手公司物料采购等职务便利,多次收受相关供应商回扣共计人民币885000元,归个人所有。
  
  【法院判决】:1、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十个月。二、暂扣的贿赂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14
  
  【案情介绍】:2010年1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孙某在先后担任苏州某公司包装车间主任、制造研发中心倒班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木工车间生产等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张某甲、陈某等人所送的转账和现金共计人民币671826元,并为他人在检测收货、瑕疵供应产品处理等方面谋取利益。
  
  【法院判决】:1、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2、暂扣于本院的赃款人民币1826元及扣押于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的赃款人民币6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15
  
  【案情介绍】:2016年7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曹某在先后担任某公司配套设施部气体工程师期间,利用其负责气站设备招投标、设备改造的验收等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苏州某公司副总经理钱某所送的转账共计人民币33万元,并为其在招投标报价指导、项目的评价、验收等方面谋取利益。
  
  【法院判决】:1、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暂扣于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的非法所得人民币3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16
  
  【案情介绍】:2018年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用担任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该公司园建工程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供应商李某钱款共计人民币75000元,并为李某谋取利益。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杨某向本院退出全部赃款。
  
  【法院判决】:1、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2、暂扣的贿赂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17
  
  【案情介绍】:2018年5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李某在担任苏州某通信材料有限公司采购工程师期间,利用其负责原料采购等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杜某、蒋某等人所送的转账和现金共计人民币387956.28元,并为他人在协调送货、结算货款等方面谋取利益。
  
  【法院判决】:1、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继续向被告人李某追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非法所得人民币387956.28,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18
  
  【案情介绍】:2018年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菅某利用担任某公司复合纺产销一体部长、某甲公司化纤板块营销部部长等职务,负责原料丝销售分配、定价建议等职务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秦某、吴某甲等人所送的人民币共计59万元,为其在原料丝采购优惠方面等谋取利益。
  
  【法院判决】:1、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继续向被告人菅某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59万元,上缴国库。
  
  案例19
  
  【案情介绍】:被告人方某在担任常熟市某村村委会副主任等职务期间,于2017年9月至2020年7月,利用分管该村安全、消防、环保等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江苏某公司、苏州某公司工作人员周某、大理石加工厂经营者汪某、废品回收从业人员陈某等人所送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79300元,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
  
  【法院判决】:1、被告人方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暂扣于常熟市监察委员会的退赃款人民币179300元,予以没收。
  
  案例20
  
  【案情介绍】:被告人明某在2014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利用担任该公司采购主管、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多家供应商提供询价及成交机会,后供应商将共计人民币366770.6元汇入被告人明某丈夫邢某的银行卡。
  
  【法院判决】:1、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暂扣于公安机关的赃款人民币366770.6元,予以没收。
作者: admin 来源: 青岛人事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