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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岗2小时猝死,家属获赔95万余元,是工伤吗​?

发表时间: 2021/2/26
  仅上岗2小时,男子就意外倒地猝死。公司要赔钱吗?
  
  据报道,2020年10月底,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万枫公路上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由于工期紧张,通过松江的一家中介公司,加急招聘了一位河南籍的操作工李某伟。10月29日晚上22时20分,李某伟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当工作至10月30日凌晨0时25分时,他突然晕倒在地,随即不省人事。事件双方就理赔事宜向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调委会进行咨询,请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双方困境。
  
  双方自愿进行调解
  
  2021年2月23日,上海金山区朱泾镇负责本案的专职调解员告诉澎湃新闻记者,家属称,死者是在岗位上猝死,公司应为其承担责任,并要求一次性补偿140万元左右。
  
  但厂方表示,疫情期间厂里加班加点,由于厂方加急赶制口罩,在工期紧张的情况下,才招聘了李某伟,但李某伟刚上岗2小时,还在“试工”阶段。一方面,公司并没有正式录用他,另一方面,也没有安排重体力劳动,他的死亡,没有理由让公司承担责任。只愿意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当事人适当补偿。
  
  在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时,2020年11月2日,厂方和当事人李某伟家属一起来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调委会请求帮助。当时当事人家属前来调解较为激动,情绪不稳定。家属在当地司法所所长、包括村干部一行七八人的陪同下,双方自愿进行调解。
  
  金山区朱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后,马上成立调解小组。专职调解员从警方对本案的定性中了解到,当事人是在岗位上猝死,与本案相关的笔录、探头也都实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判断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是基于用工这个客观事实。李某伟到岗工作2小时实际已与防护公司确立了劳动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权益受法律保护。调解员在事先咨询过相关社保部门的基础上,建议按照人社局工伤理赔标准程序,申请工伤赔偿。
  
  调解员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李某当晚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覆盖的“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上突发疾病。
  
  法理情三者结合,双方就赔偿达成一致
  
  但当事人家属并不愿意通过工伤进行赔偿。他们认为,工伤赔付的钱比较少。
  
  上海金山区朱泾镇调委会也对当事人家庭情况进行深入了解,李某伟是1987年出生,未婚,母亲是农村人,无固定收入,在当地享受国家低保。他告诉记者,当事人的父亲已经过世十多年,母亲下肢残疾,“说话、签字都不利索”。
  
  同时,调委会也了解到受疫情影响,厂方刚刚运转起来,营收不算多。调解员建议,厂方出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当事人家属适当的安慰抚恤金。同时,调解员打电话咨询了律师,一起讨论如何按照工伤处理办法进行调解。
  
  调解员情理和法理兼容,调解中,他们也要尽量处理好家属的情绪,金山区朱泾镇调委会专职调解员安慰家属,“活着的人更要好好活着,要面对现实”。另一方面,他告诉家属,应合理地要求赔付金额。
  
  专职调解员告诉厂方,“这个事情已经出了,就要把眼前的事解决好,如果工伤不能受理,厂方处境可能更加被动。”
  
  专职调解员认为,厂方在当事人入职时,要严格进行体检。虽然公司仍在创业阶段,营业收入不高,但并不能逃避责任。
  
  与此同时,上海金山区朱泾镇调委会严格划分法律的“红线”,双方对此表示认同。调解员引导双方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当事人家属也愿意积极协助厂方申请工伤认定。家属共计能够收到95.47万元赔偿,其中90.47万元是工伤保险,另外5万元是公司在能力范围之内,出于人道主义给予家属相应的补偿。
  
  工伤赔偿意见双方达成一致后,2020年11月9日,该工伤认定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金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称,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提交李某伟的工伤认定申请收悉。经审查,符合工伤认定受理的条件,现予受理。
  
  调解员告诉记者,虽然像这样的死亡事故调解纠纷较少出现,猝死也是比较特殊的一种,但是每次调解也是一种深刻的法治宣传。
作者: admin 来源: 汇成世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