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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人,小心医保个人权益被侵犯!

发表时间: 2020/12/1
“没有困难的工作 只有勇敢的打工人”
  
  近日 打工人的话题十分火热
  
  不知道各位打工人
  
  有没有被激励到呢~
  
  在这里,要提醒大家的是
  
  在努力工作之余
  
  大家一定要注意医保的缴纳
  
  可能有一些用人单位
  
  以各种理由不缴纳医保费
  
  从而导致个人的权益受损
  
  那么这些行为是合法的吗?
  
  遇到了又该怎么做呢?
  
  1.试用期不给缴纳医保
  
  违法!
  
  一些用人单位以员工处于试用期不能享受单位福利为由,拒绝为员工缴纳医保。这是违法的!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也必须为员工缴纳医保。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员工月实际工资总额缴纳医保
  
  违法!
  
  一些用人单位以职工医保月缴费基数下限作为工资标准为员工缴纳医保,导致员工权益受损。这是违法的!
  
  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3.用加工资替代缴纳医保
  
  违法!
  
  一些用人单位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承诺书中写明:员工自愿放弃该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将其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员工。这是违法的!
  
  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如果用人单位不给职工缴纳医保
  
  员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1、与单位交涉或协商。如果用人单位不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员工可以向用人单位工会反映,请求工会出面与用人单位管理层进行协商解决;没有工会组织的,员工代表可直接和用人单位高层进行协商和沟通。
  
  2、提起劳动仲裁。与用人单位协商不能解决问题的,可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
  
  3、提起诉讼。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标题:【医保科普】@打工人,小心医保个人权益被侵犯!
作者: admin 来源: 青岛人事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