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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缴费,单位“受罪”!

发表时间: 2020/11/23
  案情简介
  
  杨某为某物业公司保安,2019年9月在夜间巡逻时跌倒受伤。2020年1月,他被认定为工伤,2020年9月被鉴定为伤残八级。因与物业公司关于工伤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杨某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由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
  
  物业公司在庭审中出示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及一份放弃缴纳社保费协议书。这些证据显示,由于杨某的强烈要求,公司放弃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并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补贴的形式随工资发放给他本人,由杨某自行处理,由此带来的后果也由杨某自行承担。因此,物业公司主张无需支付杨某的工伤待遇。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定,双方之间签订的放弃缴费的劳动合同条款和协议无效,物业公司未依法为杨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应承担所有应该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承担的工伤待遇。
  
  焦点分析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每一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与义务。因此,无论是不是劳动者强烈要求,放弃缴纳社保费的约定都会因违反法律而无效。
  
  因此,即使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费,用人单位仍然存在诸多经营风险: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原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都得由用人单位来支付;如果员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用人单位必须补缴。
  
  同时,《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上述案件启示劳动关系双方,劳动者不能只看到眼前的利益而忽视自身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也不能投机取巧,逃避法定义务。
作者: admin 来源: 青岛人事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