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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解读(13)

发表时间: 2014/5/23

    第十九条 【跨地区派遣社保办理】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解读:本条对跨地区派遣社保办理做了规定,同时明确了用工单位可以代办社保。

   第二十条 【违反劳动合同法责任】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

   解读:《劳动合同法》9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法解除终止合同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解读: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承担的是同样《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辅助性岗位程序违法责任】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作者: 汇成世纪 来源: 劳务派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