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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离职员工迁社保,小心会惹上官司!

发表时间: 2020/8/14
  案例
  
  2012年7月6日,曹某到某生物科技公司从事销售员工作。2012年10月16日,曹某向公司递交辞职申请,离职事由为“个人原因”。
  
  公司自2012年8月开始为曹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曹某离职后未申请迁出社保关系,公司也一直为曹某参保直至2013年10月。
  
  2013年11月7日,曹某提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自2012年7月6日至2013年11月7日期间与生物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014年2月28日,仲裁委裁决,曹某与生物科技公司间的劳动关系仅在2012年7月6日至2012年10月16日期间存在,驳回其他仲裁请求。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曹某称其递交辞职申请后并未离职,一直在公司所属的分公司上班,期间在为公司取货途中受伤后才未上班。生物科技公司对此予以否认,称并无曹某所言的分公司,在曹某离职后依然为其继续缴纳社保费实为公司人事专员工作失误,未及时做社保减员所致。法院审理后对曹某的上诉请求未予支持。
  
  评析
  
  这是一起单位未及时为离职员工办理社保减员手续,而员工试图利用实际存在的社保关系来确认劳动关系,进而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案例。
  
  事实上,实际存在的社保关系并非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唯一凭证,司法机关会从劳资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存在人身依附性、员工是否实际向企业提供有偿劳动,以及员工提供的劳动是否为企业业务的组成部分等构成劳动关系实质要件的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本案中,法院认为企业与员工之间缺乏人身依附性而判决驳回了员工的诉请。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于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也应当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的减员手续,如因未及时办理而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出具离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及时履行该义务,可能会给企业招致不必要的讼累。
  
  在此,建议用人单位:第一,要遵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完备员工的离职手续,对于已经办完离职手续的员工及时将其社保转出。第二,如员工向企业提出继续“挂靠”社保的要求,企业可以建议其委托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服务公司代为缴纳,降低自身风险。同时,作为员工应向与自己实际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主张权益,而非利用原就职企业的工作疏漏来“维权”。
作者: admin 来源: 青岛劳务派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