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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派遣劳务者社保工伤如何办理

发表时间: 2014/4/22

昨天,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做客“中国大连”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在线解读劳务

派遣管理相关政策,并回答网友问题。据了解,2013年11月1日起,我市开始开展劳务派遣

行政许可工作。已经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2014年7月1日前办理行政许可,依法

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展新的劳务派遣业务。新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依法取得行政许

可后可以开展劳务派遣业务。

    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职业病后应如何处理?据了解,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

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

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被

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

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青岛劳务外包公司www.qdhzhr.com)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

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

的其他材料。

    那么,又是如何解决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问题?据了解,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

派遣劳动者的,应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

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

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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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汇成世纪 来源: 青岛劳务派遣